江 蘇 省 建 設 廳文 件
蘇建價〔2008〕67號
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
各市建設局(建委),省各有關委、辦、廳、局:
為穩(wěn)定建筑市場秩序,降低建筑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維護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發(fā)承包雙方合理分擔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的原則,現(xiàn)就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各市結合本地具體情況貫徹實施。
一、建筑材料價格的大幅波動將嚴重影響發(fā)承包雙方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工程施工發(fā)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簽訂合理的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各方承擔風險影響的原則,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計價中的風險范圍、控制和處理原則。發(fā)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圍;
2、承包方的投標價格中包含的材料價格風險的幅度(一般風險包干幅度不應大于10%);
3、當主要建筑材料的價格波動超過投標價格中的風險幅度時的材料價格調整辦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重較高的常用材料,其價格波動對工程造價影響明顯。如發(fā)承包雙方無約定時,是否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單位工程投標文件中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的百分比來劃分: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2%以下的各類材料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2%以上,10%以內的各類材料為第一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10%以上的各類材料為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見發(fā)布前已經簽訂固定價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的招投標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約定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的,經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則簽訂補充協(xié)議,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調整工程造價。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的:當工程施工期間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的,其差價均由承包人承擔或收益;當工程施工期間第一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10%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10%的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當工程施工期間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價的取定:應以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材料指導價格為基準(缺指導價的材料以雙方確認的市場信息價為準),差價為施工期同類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期(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當月的材料指導價格的差額。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Σ(每月實際使用量×當月材料指導價)/同類材料總用量
3、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承包人承擔。
四、各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的動態(tài)管理,在價格波動較大時及時發(fā)布預警信息并增加價格信息發(fā)布頻次和范圍,有條件的市可通過“工程造價信息網”動態(tài)發(fā)布價格信息,正確引導發(fā)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對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的審查工作。當招標文件中無相關條款時,應要求招標方補充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當施工合同中無相關條款時,應要求發(fā)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增加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否則不予以合同備案。
六、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可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七、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進行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時,應將 本意見作為處理材料價格調整問題的依據。
八、本意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執(zhí)行本意見。原有關文件中規(guī)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zhí)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題詞:建材 價格 風險控制△ 意見
抄送: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各市造價管理處(站)
江蘇省建設廳 2008年3月5日印發(fā)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