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施工合同糾紛而引起的債務轉移案
【 信息發(fā)布時間:2006-09-30  閱讀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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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達成的是債務轉移協(xié)議,僅僅因為第三人資金困難,債權人又以雙方達成的是“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協(xié)議為由,起訴債務轉讓人償還債務。7月20日,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駁回了債權人就已經(jīng)轉移的債務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11月14日,三門峽某建筑公司宜陽項目經(jīng)理部(簡稱三門峽公司)與洛陽某建筑公司(簡稱洛陽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協(xié)議,約定由洛陽公司為三門峽公司承建的宜陽某中學圖書館大樓內、外墻進行粉刷,并約定洛陽公司完成工程量的50%時,三門峽公司支付工程款35%,工程完工后三門峽公司付款至60%,工程驗收付款至90%,余10%的工程款作為質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約定的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04年6月2日進行了結算,三門峽公司應付洛陽公司工程款266138.72元。至2004年7月8日,洛陽公司先后分六次從三門峽公司領取工程款162020元,每次領款均由洛陽公司向三門峽公司出具借條。2004年12月9日,洛陽公司向三門峽公司催要剩余工程款時,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工程建設單位宜陽某中學欠三門峽公司的100000元工程款,由洛陽公司前去索要,抵三門峽公司欠洛陽公司的100000元工程款,洛陽公司隨即向三門峽公司出具了一份100000元的借款單,三門峽公司向洛陽公司提供了一份由宜陽某中學付款100000元的收據(jù)。此后,在洛陽公司向宜陽某中學索要工程款時,宜陽某中學以資金困難為由拒絕支付,洛陽公司遂將三門峽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門峽公司支付該100000元工程款。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宜陽某中學于2005年12月29日出具證明顯示:“三門峽某公司在我校承建圖書館工程,2004年12月下旬,該公司告知我校讓從我校支付工程款壹拾萬元轉交洛陽某公司,洛陽某公司持三門峽某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jù)到我校要款,因我單位資金困難,暫時無力支付”。
法院認為,原告洛陽公司為被告三門峽公司承建的工程進行內、外墻粉刷,被告應當依據(jù)雙方算帳結果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138.72元,雙方對被告已支付原告162020元工程款的事實均無異議。雙方在2004年12月9日協(xié)商由原告向宜陽一中索要被告在該校的債權10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款單,并接受了被告出具給宜陽某中學的收據(jù),原、被告的上述事實,雙方均予以認可,但對該事實究竟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還是屬于“債務轉移”,雙方發(fā)生了爭執(zhí)。原告認為該事實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被告認為該事實屬于“債務轉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給宜陽某中學的收據(jù),原告已經(jīng)接收,而且原告又按照雙方的付款慣例向被告出具了借款單,說明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宜陽某中學履行債務,雙方就此也辦理了相關的財務手續(xù)。從宜陽某中學出具的證明來看,該校對被告要求其向原告履行債務的行為,已經(jīng)收到了被告的通知,該校亦沒有提出異議,只是因為“我單位資金困難,暫時無力支付”。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的行為是債務轉移,對債務轉移中確認的100000元,原告不應當再向被告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