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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論文評選:工程造價糾紛原因分析及其解決途徑探討

【 信息發(fā)布時間:2004-11-23  閱讀次數:我要打印】 【關閉

工程造價糾紛原因分析及其解決途徑探討

                                          蘇州永正造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董永革  歸靜華

 

一、           工程造價糾紛的現狀

 

    隨著建筑業(yè)的發(fā)展,因建筑工程承包雙方對建筑工程承包責任及法律觀念不強等造成工程款拖欠、施工質量差等問題所引起的糾紛案時有發(fā)生。一般,工程造價糾紛主要發(fā)生在招投標、決策和設計階段的合同、施工階段設計變更、工程結算等等方面。一旦發(fā)生糾紛,雙方利益都將受到更大損失。而由此產生的豆腐渣工程更會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加大對建筑市場的糾察力度,完善監(jiān)督管理體系非常關鍵,相關管理部門應對工程的招投標、承建人的資質、工程合同簽訂、施工質量、審核驗收一系列過程嚴格把關。還應該樹立誠實信用觀念,強化公民的法律意識,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承建單位均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資質,私人住宅也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者持資格證書的個體工匠施工。

現階段,合同價格條款不嚴密,不合法的無效條款仍然存在等,而由施工方提出訴訟,或停工待款,迫使業(yè)主通過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仲裁或法院判決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合同價過低,施工單位天利可因,實施停工,造成糾紛。

 (2)現場簽證不嚴密,或因監(jiān)理方受賄心虛,對乙方多報工程星不能從嚴把關。

(3)對材料價格認定不一致。

 (4)施工方對合同中不合法的無效條款通過正當法律途徑進行更改。

 (5)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甲方拒絕付款。

 (6)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要求賠償補償等。

(7)業(yè)主要求提前竣工,趕工費的爭議。

建設工程承發(fā)包合同是承發(fā)包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保證,合同條款中的每一項內容都直接關系到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合同條款的內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然而,合同也不能面面俱到,預知將來隨著工程建設的全面開展而逐步顯現出來的弊端,從而發(fā)生工程造價的糾紛。

 

二、 工程造價糾紛的原因分析

 

  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從工程的立項決策階段到施工驗收和交付使用都會發(fā)生糾紛。其中的原因很多,很好的研究并加以運用,對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市場混亂

建筑市場混亂是導致工程造價糾紛的外部環(huán)境因素。

(1)現階段建筑市場是買方市場、施工方被迫壓價承包,使一直處于微利經營的施工企業(yè)無利可圖。

(2)建筑產品價格管理不力.無法制止建筑產品的“傾銷”現象。

(3)建筑企業(yè)等級管理辦法的漏洞使大量固定成本極低的施工企業(yè)得以生存,對建筑市場的“傾銷”現象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以上三個方面原因造成了建筑市場一定程度的惡性競爭,使得施工企業(yè)爭相壓價,然后在工程合同簽訂以后,再通過以下不正當手段牟利:①偷工減料,強壓成本;②以次充好.虛報材料價格;③采取不正當手段,如行賄等,拉攏甲方及監(jiān)理在合同履行中途變更價格或更多簽虛報工程量。當上述三種手段都不起作用時.便訴諸法律,通過法律保護當事雙方利益的條款起訴對方,造成工程造價糾紛。

(二)業(yè)主及監(jiān)理缺乏工程造價知識和法律知識

(1)業(yè)主及監(jiān)理在不太懂行的情況下,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價,利用買方優(yōu)勢;不顧國家有關規(guī)定壓級壓價;提出不合法的無效條款迫使施工方無利可圖發(fā)生糾紛,在所難免。

(2)施工方利用業(yè)主缺乏相應知識和盲目壓價的心理,故意接受其提出的不合法條款,簽訂承包合同,而后訴諸法律,起訴對方,利用這些無效條款迫使對方就范,以達到增加工程造價的目的。

(三)工程造價管理脫節(jié),政策不配套

(1)造價管理部門對工程承包合同價審查疏漏是工程結算時發(fā)生工程造價糾紛的一個間接原因。

(2)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對業(yè)主缺乏約束力,對于他們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沒有相應的強制性措施,使造價管理流于形式,助長了工程造價糾紛的發(fā)生。

(3)政出多門、文件打架也是造成工程造價糾紛的重要原因。

(四)現行工程造價計算方法和計價依據不夠完善。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在施工過程中,經常能找到糾紛的依據。我們現行定額的編制是在正常施工條件下進行的,而建筑產品的多樣性、復雜性,不能用一個固定的模式去一概而論。隨著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發(fā)展和應用會更加突出。

(五)施工設計深度不夠。

        施工設計深度不夠,尤其是現在市政工程屬政府指令性計劃工程,往往是倉促開工,迫切竣工,設計、拆遷、施工同時進行,造成設計的嚴密性大打折扣,設計變更很多,初期設計不能準確地反映工程的真實性。因此,過多的設計變更,施工簽證,使工程決算一再提高,造成施工糾紛的可能性。

另外,還有其它原因,如自然條件的變化、各種不能預見的政策性調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糾紛。

 

三、工程造價糾紛解決的途徑

(一)避免工程造價糾紛的對策

(1)合同條款簽訂應嚴密、有效。首先,施工方和業(yè)主有關人員應認真學習《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知識,認真學習國家和地市的有關工程造價的各種文件規(guī)定,并嚴格按規(guī)定辦理工程預結算。二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業(yè)主不盲目壓價,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壓價要求,不施“苦肉計”以免簽訂不合法的無效條款。

(2)加強勘察設計管理資料。

(3)施工圖預算要全面、準確、合法、有效。

(4)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現場簽證制度.監(jiān)理工程師應做到守法、誠信、公正、科學。

(5)在開工前應簽訂材料價格確認方案的規(guī)定性文件,并嚴格執(zhí)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糾紛。

     另外,各級工程造價部門應大力宣傳有關造價的政策法規(guī),完善造價各環(huán)節(jié)的管理措施。

  (二)工程造價糾紛,主要可以通過協(xié)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1)協(xié)商

按照法律和商業(yè)慣例,一旦出現商業(yè)糾紛,雙方應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xié)商,尋求解決的可能性。雙方既有商業(yè)聯(lián)系,對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是心中有數,如果雙方從合作的愿望出發(fā)并持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通過坦誠、細致的磋商,糾紛是不難解決的。關鍵是雙方協(xié)商不應"漫天要價"、"斤斤計較"或"得理不讓人",而應依據雙方的協(xié)議,遵照有關的法規(guī)和通常的商業(yè)慣例,本著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即可達成和解協(xié)議。這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方式。當然,這種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自行協(xié)商解決糾紛,不驚動"官府",不花錢聘請律師,不支付"堂費",不受時間、地點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維持雙方的商業(yè)關系,消除隔閡或誤解,增進雙方的友誼。

(2)調解

經過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雙方可申請業(yè)務主管部門(如工程造價管理協(xié)會等)出面進行調解。業(yè)務主管部門是依法負有對日常商業(yè)活動的指導、管理、監(jiān)督之責,他們比較熟悉本行業(yè)的業(yè)務,比較全面的掌握情況,由其出面調解,既容易做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正確運用法規(guī),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決方案。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運用法律和制度允許的方式,給糾紛雙方以必要的幫助、照顧和支持。

如果協(xié)商一致,糾紛雙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賴的第三者(個人或團體)出面調解。由第三者進行調解,有較高的靈活性、中立性、專業(yè)性和權威性,比較超脫和公正,不致因某種利害關系而偏袒一方或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調解專家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耐心細致說服雙方,以自己專業(yè)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雙方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

 (3)仲裁

如果糾紛雙方不愿通過協(xié)商和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時,就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中作一選擇。仲裁作為解決商業(yè)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與法院訴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強制執(zhí)行效力。

目前,更多的商家寧愿選擇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訴訟,這是因為:

第一,仲裁機構比法院更獨立、公正。如工程造價仲裁委員會,它不隸屬于任何行政、黨務機構,在審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擾,做到依法、獨立、公正。此外,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大多是在國內、外有相當影響力的法律、經貿、科技方面的知名專家。專家審理案件,更專業(yè),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序更簡便,審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其本身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仲裁過的糾紛不能再到法院申訴,仲裁一經裁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zhí)行力。

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權。仲裁程序完全體現商家的“意思自治”,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甚至仲裁所依據的程序規(guī)則和適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選擇。

第四,仲裁實行一審終局,沒有上訴,因而仲裁費用更低。此外,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媒體也不得報道仲裁程序及裁決,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業(yè)秘密。

(4)訴訟

毫無疑問,訴訟是解決商業(yè)糾紛最嚴厲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的手段,在萬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

目前投訴立案難,程序煩瑣、耗時漫長,訴訟費、律師費高,不可預測的因素(如法官素質、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多、風險大。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 "打官司"將變得越來越方便、越來越公正。

   

五、工程造價糾紛解決方法的改進

工程造價糾紛的解決應當遵循以下幾點:

1、在建設工程糾紛中,涉及工程款糾紛的,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判決;如果約定不明確,如暫定等,但約定按照某一定額進行結算,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應當明確按照該定額進行結算。這樣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條的規(guī)定的。但是,法院這樣做的前提是有賴于工程造價行業(yè)的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改變。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設工程定額的性質,一旦明確了定額不是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后,這種變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這一改變前并不是無能為力的,因為理論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為指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尊重當事人的判決來推動這一變化。

    2、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提起訴訟,也可以對工程造價進行階段性的鑒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設工程訴訟必須是在工程竣工后進行。

    3、對于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必須嚴格追究。不能因為建設工程糾紛的違約責任追究十分困難就放棄追究,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許多問題(包括質量問題),都是產生于不能嚴格履行合同。

此外還有必要在合同的結算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合同的結算條款:為避免合同造價糾紛,積極的辦法就是當事人在設定承發(fā)包合同時增加工程造價過程控制的內容,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進行結算并確定相應的操作程序,使承發(fā)包合同簽約時不能確定的工程造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約定的程序得到確定,從而避免可能出現的造價糾紛。

一般認為,針對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設定造價過程控制程序需要增加以下條款:

1)約定業(yè)主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提供施工圖的期限和開發(fā)商組織分段圖紙會審的期限;

2)約定承包商收到分段施工圖后提供相應工程預算以及業(yè)主批復同意分段預算的期限;經業(yè)主認可的分段預算是該段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的付款依據;

3)約定承包商按經業(yè)主認可的分段施工圍組織設計和分段進度計劃組織基礎、結構、裝修階段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分階段進度計劃具有決定合同是否繼續(xù)履行的直接約束力;

4)約定承包商完成分階段工程并多質量檢查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向業(yè)主遞交該形象進度階段的工程決算的期限,以及業(yè)主審核批準的期限;

5)約定業(yè)主撥付承包商各分階段預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備料款、進度款、工程量增減值和設計變更簽證、新型特殊材料差價的分階段結算方法;

6)約定全部工程竣工通過驗收后承包商遞交工程最終決算造價的期限,以及開發(fā)商審核是否同意及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法,雙方約定經業(yè)主提出異議,承包商作修改、調整后雙方能協(xié)商一致的,即為工程最終造價;

7)約定承發(fā)包雙方對結算工程最終造價有異議時的委托市價機構審價以及該機構審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承認該機構審定的即為工程最終造價;

8)約定雙方自行審核確定的或由約定審價機構審定的最終造價的支付以及與工程保修預留款的互相類系和處理方法;

9)約定結算工程最終造價期間與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關系及處理方法,實際交付使用和實際結算完畢之間的期限是否計取利息以及計取的方法。

建筑工程承發(fā)包合同對事先難以確定的造價設定分階段預決算和確定工程最終造價的特別約定,與承發(fā)包合同的其他條款,例如分階段工期及質量標準、分階段備料工程款的支付及調整及竣工交付使用的限制等都有密切的聯(lián)系,與政府的專業(yè)管理和社會的配套服務和中介機構的服務也有直接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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